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工作,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務院及安徽省政府等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安徽省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下稱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稱借款人)發放的助學貸款。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照就近原則,由借款人在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章 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三條 借款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本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中的學生;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記錄;
3.在校生能刻苦學習,品學優良,能正常完成學業;
4.家庭經濟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第四條 借款人為當年考取本校且尚未入學的新生,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2.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3.借款人的身份證、新生錄取通知書複印件及學校相關收費标準、開戶行名稱和賬号;
4.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的複印件。
以上複印件須提供原件供審核。
第五條 借款人為我校就讀的學生的,首次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學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源地證明一式兩份;
2.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
3.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
4.借款人的學生證和身份證複印件;
5.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的複印件。
以上複印件須提供原件供審核。
第六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家庭困難情況說明及證明,由借款人到貸款人處領取。
第七條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作為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上簽字,有義務教育、督促和協助借款人按時償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本息,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畢業後的最新聯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時,履行連帶還款責任。
第八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一個學曆階段實行“借款人一次性簽訂合同、貸款人分學年發放”的辦法,本學曆階段的往後學年續貸時,可以直接登錄“助學貸款在線服務系統”辦理。
第九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含劃款委托授權),借款人持貸款申請證明(或受理證明)到校報到後,經高校審核,貸款人将資金先劃至借款人個人賬戶,再劃至高校制定賬戶。學校财務收到貸款後,及時告知借款人和學校資助中心,并在每學期開學初将生活費貸款轉發給借款人。
第三章 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及利息
第十條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在校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等情況,與借款人協商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額度。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學年12000元。
第十一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原則上按照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制加15年确定,但最長不超過22年。
第十二條 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貨币市場報價利率LPR5Y-30個基點(即LPR5Y-0.3%)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在讀期間利息全部由财政補貼。畢業當年不在繼續攻讀學位的,在5年還本寬限期内隻需償還利息,畢業第6年開始償還本金和利息。
第十四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内繼續攻讀學位的,可以申請繼續貼息,申請通過後,由财政部門繼續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需申請就學信息變更,申請通過後,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财政全額貼息。
第四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五條 借款人畢業離校前,應當與貸款人進行債務确認,簽訂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還款确認書,制定還款計劃,學校給予證明。借款人辦理還款規定的手續後,學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當借款人畢業後1年内,學校資助中心按規定向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 借款人畢業離校前,應當在貸款人處開立個人還款賬戶,保證在每次還款日前足額存入當期應還款額,由貸款人直接從賬戶中扣收。
第十七條 借款人在校就讀期間發生退學、開除等情況時,學校資助中心按規定及時将借款人的有關信息書面通知貸款人。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選擇貸款的償還方式,允許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還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學校資助中心按月統計彙總本校和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情況,并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 同一學年度,已經獲得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安徽省農村商業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已經獲得安徽省農村商業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學生,不得再申請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仍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原《安徽三聯學院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暫行辦法》(三聯院學字〔2014〕67号)同時廢止。